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聯絡電話
(02)89956399#1622/1624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第1項8人座廂型客貨兩用車:
a.擴充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
b.擴充期間:1年(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得以106年度提供租賃之車輛繼續履約)。
(2)第2項轎式公務車:
a.擴充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
b.擴充期間:1年(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得以106年度提供租賃之車輛繼續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服務台
履約期限
租賃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基本資格:營業登記項目具有「小客車租賃業」等與招標標的相關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c.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本分署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新北市新莊區中原里1鄰中平路439號南棟)。
二、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及得標項數,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三、履約期限:
1.交車期限:廠商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車相關事宜(含掛牌、報驗及辦妥保險等)。
2.租賃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廠商同意租賃期間,該車輛不再另租他人使用。於租賃期內,廠商無法應機關要求提供車輛者,視為逾期違約,機關除不予支付未提供車輛期間之日租金外,並依本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