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5樓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止廠商非法投標並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義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契約或與履約相關事項能順利由得標廠商履行。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因涉及本案專案管理服務及品質監控,爰投標廠商不得為參與「新一代公路監理系統資訊規劃暨專業技術服務案」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標廠商若違反本項規定,本機關得與得標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另如隸屬於相同總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總公司與分公司就本採購分別投標,視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案所有涉及專案管理及相關協調事宜、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資通安全管理,為本案得標廠商之主要部分,以上均屬禁止分包工作項目。
三、本案係資通訊產品之採購:不允許大陸廠牌,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之資通訊產品。有關「資通訊產品定義」,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四、投標總標價應與服務建議書內經費及其配置總金額相符。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五、本案規格說明請洽劉建志分析師02-23070123轉58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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