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
|---|---|
| 機關代碼 | A.15.3.16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吳婉菱 |
| 聯絡電話 | (02)82218830 |
| 機關代碼 | A.15.3.16 |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
| 機關地址 |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
| 聯絡人 | 吳婉菱 |
| 聯絡電話 | (02)82218830 |
| 傳真號碼 | (02)2223820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11/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11/18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11/19 10:00 |
| 開標地點 |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第1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80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翌日起272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合法登記為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或汽車零售業,且同時為汽車修理業。 (2)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 (3)廠商具若非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具維修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配合政府推動電動大客車國產化政策,本案設備須以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型,且符合110年度(或以後)國產化項目及要求之甲類電動大客車及該車三電系統製作。(檢附審查資格合格文件影本及車輛型錄,並蓋公司章)。 2.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具若非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具維修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訂定投標廠商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配合政府推動電動大客車國產化政策,本案設備須以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型,且符合110年度(或以後)國產化項目及要求之甲類電動大客車及該車三電系統製作。(檢附審查資格合格文件影本及車輛型錄,並蓋公司章)。 二、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二)外國廠商採用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法令認許之分支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完成備案之辦事處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四、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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