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履約彭先生(03-5253507)/招標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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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彭先生(03-5253507)/招標黃小姐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A.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或
B.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A.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
(1) 有效期限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工程或水保工程)。
(2) 技師公會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B.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者: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水保工程)。
(2)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如下所示:
◎【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
(1) 決標後由本公司通知召開會議決定開工日期,於開工日起各履約分段進度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
(2) 依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1式6份送達機關審查。
(3) 依本公司書面通知日起5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各1式6份送達機關審查並配合機關意見修正,必要時應於機關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會議簡報。
(4) 「細部設計報告」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施工預算書圖、招標文件與發包預算書(含系統AA格式及PCCES版本)等相關發包資料(含原始電子檔案),送達機關審查後,並協助辦理後續招標發包作業。
(5) 委託監造部分:以本公司書面通知日及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委託監造服務事項及完成驗收止,為本項服務履約期限。
(6) 各項工作經本公司審查後,立約商接到本公司審查意見後,應在本公司通知辦理日起算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及提送,修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否則依約罰款。
(7) 其他立約商應辦事項,未議定期限者,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日起算,15日曆天內辦理完成。
(8) 細部設計成果經本公司審定成立預算後,立約商應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及施工預算書送交本公司辦理發包,並依本公司指定開標時間,到現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否則以逾期1日處理。
2、履約地點:新竹縣竹東鎮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臺北工務段/彭先生03-52535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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