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2 14: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2 15: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230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3樓本公司開標室(3002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230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證明書。
2.可檢驗項目須包含下列項目之證明文件(可至衛福部食藥署下載):
(1)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
(2)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
(3)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如下所示: ◎【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 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並於開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履約地點:(1)本公司七堵機務段。(2)檢體運送方式:於協調會議時另行協商。 3、履約執行單位/電話:七堵機務段/02-2456272林先生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fetched_at
2026-11-05T03:12:19+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證明書。
2.可檢驗項目須包含下列項目之證明文件(可至衛福部食藥署下載):
(1)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
(2)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
(3)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