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0 10: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0 10: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開標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為配合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請廠商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詳附加說明欄之特別聲明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為原住民廠商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
2.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檢舉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三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本公司政風處(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其它]:1.有關採購招標疑義、異議,請洽本公司北區供應中心採購室 (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電話及傳真:(03)8576140。 2.履約地點: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28號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東區訓練所)。 3.本案第1次開標,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特別聲明★ 為配合本公司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廠商請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往售票處手扶梯旁之小階梯或無障礙坡道進入站場後向北走】,請廠商衡量所需之交通時間及步行至本室時間,以免影響其權益。(請洽本公司花蓮運務段電話:03-8561602#2009)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3T02:48:56+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為原住民廠商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
2.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