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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務處高先生(分機3625)/供應處池小姐(分機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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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務處高先生(分機3625)/供應處池小姐(分機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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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815226#3625/4903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23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含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
(b)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c)納稅證明文件。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a)有限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登記技師科別含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c)納稅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惟會員證得於得標後檢附。
(2)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1、履約期限:
1.規劃技術服務: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供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核定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成果。
(3)上述計畫或成果廠商如送審次數超過2次,則自機關函文廠商通知修正次日起計算工期。
2.招標文件編制:
廠商應於實施計畫成果經機關核定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主體採購之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為:(1)預算編列。(2)廠商資格。(3)檢修項目(含細項)、檢修標準、檢修程序、檢修紀錄表格等。(4)採購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5)效益分析。
3.維修工程車輛檢修監督:
(1)廠商應於主體採購第1次招標公告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監督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設計階段風險評估供機關審核。
(2)上述計畫或風險評估廠商如送審次數超過2次,則自機關函文廠商通知修正次日起計算工期。(餘請詳採購契約)
2、履約地點:各電力、電務段轄管範圍(相當於全臺)。
3、履約執行單位:彰化電力段/承辦人:楊小姐/聯絡電話:04-7230212#16。
4、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不含營業稅。
5、特定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
投標廠商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鐵路車輛維修機廠/機務段等規劃設計與監造/督技術服務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000,000元,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2份):
1.本國實績:
(1)採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2)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契約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文件影本,並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2.外國實績:
(1)應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契約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商應以當次公告日期,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6.113年12月19日第1次更正:本次修正部分為採購契約第7條,修改內容屬重大變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