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2609 - 智慧海象環境災防服務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大氣觀測組 承辦人:林建寬 電話:(02)2349-7971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1) 截止 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 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派員依開標時間及地點參與開標,以備減價、比減價格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未派員到場者本署將於開標後通知,如未於通知後15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地點:新屋閃電站、五分山閃電站、拉拉山閃電站、合歡山閃電站、五股閃電站。
8.履約期限:
第1期:於決標日起30日(日曆天)前提報驗收,須完成5組『閃電落雷偵測系統正交環形接收天線』採購,本案之閃電接收天線,廠商於交貨時,應檢附交貨清單、設備說明書、原廠出貨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儀器設備之規格與本採購相符。另須提供進出口報關文件,作為實體驗收證明。本署於驗收合格後,按投標標價清單項目1之總價支付價金。
第2期:廠商須於115年5月15日前提報驗收,須完成5個偵測站『閃電落雷偵測系統正交環形接收天線』之實地安裝及調校後,提交書面工作報告並報請驗收。本署至其中至少2個偵測站辦理實地驗收,其餘偵測站以書面工作報告辦理驗收。廠商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報請驗收及提交書面資料。本署於驗收合格後,支付其餘契約價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