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臺灣南區氣象中心承辦人:鍾志廷 電話:06-3459-204。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若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1.115年1月16日(含)前(若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初稿5份及電子檔1份。
2.115年2月6日(含)前(若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於機關通知廠商審查結果日起10個工作天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定稿5份及電子檔1份。
3.115年8月28日(含)前提送期中報告書初稿5份及電子檔1份。
4.115年9月18日(含)前提送期中報告書定稿5份及電子檔1份。
5.115年12月15日(含)前提送期末報告書初稿5份及電子檔1份。
6.115年12月28日(含)前提送期末報告書定稿5份及電子檔1份。
7.最遲於每月5日(含)前最後一個工作日提送前一個月之工作月報;12月之工作月報於115年12月31日(含)前提送。
8.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正本與繳費收據副本及與駐點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影本須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函送機關備查;旅行平安險要保書正本、繳費收據副本及被保險人名冊最遲須於活動前一工作天(含)前提送機關備查。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廠商未於期限內送達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5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5‰為上限;未投保者或保額不足者,以契約價金總額之5‰計算違約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