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3)廠商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相關證明【請檢附與本採購性質類似案件之合約書(含標案案名、標的物及立約用印等內頁影本)或完成履約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檢附與本採購性質類似案件之合約書(含標案案名、標的物及立約用印等內頁影本)或完成履約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足以證明完成履約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海象氣候組承辦人:麥如俊先生
電話:02-2349-1449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本機關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完成本案規定之保險投保,並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繳交保險單正本1份與繳費收據副本1份予機關收執。逾期繳交者,每逾期1日,按逾期日數每日以契約價金總價1‰計算逾期違約金;倘投保期間與本契約規定之保險期間不符,依不足日數,每日以契約價金總價1‰計罰。另廠商投保金額若低於本契約規定之保險金額,廠商須於規定之投保期限內完成改正,倘因此致使投保文件逾期繳交或投保天數不足,相關罰則比照前述辦理。本項逾期違約金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限。
2.設備採購部分,廠商應於113年6月24日(含)以前將儀器設備採購標的送達本署臺南永康氣象站倉庫(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五街520巷88號)或機關指定之場所,廠商於送交儀器設備前須與機關確認應送達之地點,並須依機關指示方式擺放。
3.建置相關作業:廠商應於113年9月30日(含)前完成2水位浮標站之建置布放作業,並於11月30日(含)前繳交相關書面報告含資料電子檔(隨身碟或SD記憶卡型式)。另廠商仍須負責本案履約期滿(113年12月31日)前本案水位浮標系統監控與資料品管等相關作業。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