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照契約規定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大氣觀測組承辦人:林宜萱 電話:02-2349-1425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期限
第1期應完成工作及該工作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 提出專案執行計畫書,內容包含本案平臺建置規劃、工作內容、人員配置、交付之產品項目及內容、詳細時程規劃、軟硬體需求以及教育訓練計畫。
第2期應完成工作及該工作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07月26日前提交下列文件各1式3份
(1)期中報告書初稿
(2)期中程式集
經本署審查同意後,於113年08月09日前繳交以下文件各1式3份
(1)期中報告書完稿
(2)期中程式集。
第3期應完成工作及該工作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2月2日前提交下列文件各1式3份
(1)期末報告書初稿
(2)本案程式集
(3)教育訓練教材初稿
經本署審查同意後,於113年12月10日前繳交以下文件各1式3份
(1)期末報告 書完稿
(2)本案程式集
(3)教育訓練及教育訓練教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