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備標無須花費巨大成本,為防止非法參與投標,建議收取。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重要技術研發,為確保能確實依約履行,建議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學得免檢具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審查 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 64 點註 1 及註 2 相關內容)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審查 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 64 點註 1 及註 2 相關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科技發展組承辦人:陳新淦 電話:02-2349-1246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本機關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需要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7.本案履約期限:
其他:廠商應於 113 年決標日 次日 起至 113 年 1 1 月 27 日之期間內履
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期初:
廠商需於決標日次日起 30 日內交付專案執行計畫 書 (含專案執行計畫書 2 份) 。
⚫ 期中:
廠商需於 113 年 7 月 1 7 日 含 前完成交付 期中產品 (含期中報告書 4 份) 。
⚫ 期末:
廠商需於 113 年 1 1 月 27 日 含 前完成交付 期末產品 (含期末報告書 4 份、電子檔 1 份與程式集 1 份)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