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機關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預算金額已預估物價指數調整價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或第5條之規定)。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維修、維護能力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有工程師受過本採購案維護標的原廠或與其相當之維修專業訓練,並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受訓證書影本及勞保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地震測報中心承辦人:許文偉 電話:02-2349-1342
2.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本機關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7.履約地點詳如「113年度Geotech井下地震站儀器維護案」招標規範。
8.本案履約期限:(1)維護合約期間為 113 年 1 月 1 日(如決標日逾 113 年 1 月 1日則自決標日起算)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2)廠商應於每期(第 1 期、第 2 期及第 3 期)結束後 7 日曆天內(另第 4 期應於該期結束後 4 日曆天內)繳交各該期之維護報告,逾期未繳交時,每逾期 1 日扣罰新臺幣1,000 元。(全案履約期限為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 月 4 日,若逾113 年 1 月 1 日決標,則自決標日起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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