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2段168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觀光署花東縱谷風管處3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2段16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經政府核准設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且具備本採購案所需之施工業者,並具有承做能力,如【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公司型態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收執聯或國稅局核發之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 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非公司型態者:請檢附相關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無欠稅證明。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納稅證明應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繳款書。
3.本處不辦理現地會勘,請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勘查。
4.履約期限:工程自開工之日起21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
5.履約地點:本處轄管據點鳳林遊憩區(詳招標文件)。
6.相關工作內容及投標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書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