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為跨年度(2年1期)計畫,工作期程自112年(或113年)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
2.本勞務採購案採總包價法(部分項目依實作數量計價)。總計畫預算金額預估為7,500萬元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2,500萬元整,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本中心得視需求及廠商執行成果,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期間上限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工本費100元,請洽購或自付足額回郵信封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1.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需提出之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請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以共同投標者,一家廠商提出證明即可):廠商具有1500公尺(含)以上之鑽探設備或具有相當設備之證明文件,且曾完成單孔鑽鑿500公尺(含)以上鑽探之實績證明文件。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家數限4家。
3.議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減價格權利。
4.決標後廠商應向機關辦理需求訪談並提交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納入契約文件。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