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13045 已決標公告

東部地質探勘井鑽探與地下資源評估精進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107,025,000
原始預算
$ 110,000,000
底價金額
$ 107,02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機關代碼 A.13.1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佩雯
聯絡電話 (02)23113001#481
機關代碼 A.13.10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聯絡人 王佩雯
聯絡電話 (02)23113001#481
傳真號碼 (02)2311267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中心得視需求及廠商執行成果,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期間 上限至決標次日起算 3 3 0 個日曆天依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 號函辦理: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擴充金額預估新臺幣500萬元整 。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6/25 17:00
開標時間 113/06/26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330個日曆天止,部分項目訂有獨立履約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含協力分包廠商)需提出之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請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以共同投標者,一家廠商提出證明即可):廠商能具有1,500公尺(含)以上之鑽探設備或具有相當設備之證明文件,且曾完成單孔鑽鑿800公尺(含)以上鑽探之實績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須由公、民營委託單位或第三方公正單位用印證明。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家數限4家。 三、如為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須聯合本國廠商共同投標,且以我國廠商為代表廠商。其中,外國廠商如提出基本證明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惟外國單位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替代之),但依法無者得免繳。如提出特定資格文件,相關實績須提供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文件(或使用情形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證明列入實績明細表之國外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如為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公(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其譯本與原文內容如有出入,以譯本為準。 註:廠商如未能及時取得前二款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者,得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原文文件,以及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但廠商應於得標後45日內補提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議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減價格權利。 五、決標後廠商應向機關辦理需求訪談並提交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納入契約文件。 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3.1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佩雯
聯絡電話
(02)23113001#481
機關代碼
A.13.10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聯絡人
王佩雯
聯絡電話
(02)23113001#481
傳真號碼
(02)2311267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中心得視需求及廠商執行成果,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期間 上限至決標次日起算 3 3 0 個日曆天依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 號函辦理: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擴充金額預估新臺幣500萬元整 。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6/25 17:00
開標時間
113/06/26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330個日曆天止,部分項目訂有獨立履約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含協力分包廠商)需提出之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請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以共同投標者,一家廠商提出證明即可):廠商能具有1,500公尺(含)以上之鑽探設備或具有相當設備之證明文件,且曾完成單孔鑽鑿800公尺(含)以上鑽探之實績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須由公、民營委託單位或第三方公正單位用印證明。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家數限4家。 三、如為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須聯合本國廠商共同投標,且以我國廠商為代表廠商。其中,外國廠商如提出基本證明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惟外國單位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替代之),但依法無者得免繳。如提出特定資格文件,相關實績須提供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文件(或使用情形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證明列入實績明細表之國外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如為外文者,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公(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其譯本與原文內容如有出入,以譯本為準。 註:廠商如未能及時取得前二款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者,得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原文文件,以及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但廠商應於得標後45日內補提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議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減價格權利。 五、決標後廠商應向機關辦理需求訪談並提交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納入契約文件。 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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