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 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設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需至少有1項包含下列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電腦設備安裝業。2.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3.資訊軟體服務業。4.其他與資訊相關營業項目,經本學院認定者。
(2) 納稅證明文件(如依法免繳稅,亦應提供證明文件):。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信用證明):。
(2) 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維護廠商專案團隊須具備下列證照:
以下證照須為投標廠商之現職人員之資格文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資格審查文件內提供審查。1.MCITP(或MCSE)證照。2.CCNP證照3.ISO27001LA、BSI10012LA國際資訊安全認證、個人資訊管理安全認證
(三) 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內所定資格,但仍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押標金繳納證明。
(3)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4) 投標標價清單
(5) 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
(6) 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以上資訊依政府電子採購網載明為摘要,詳細資訊以投標須知為主,並優先適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求內容有疑問者,請洽學院分機1507張專員或1503王組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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