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1)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設立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信用證明)。
(三)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內所定資格,但仍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3、投標標價清單(標價不得高於預算金額)。4、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6、押標金繳納證明。
細節以投標須知為最優先適用,請廠商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求內容有疑問請洽02-27331047-1505劉專員,採購問題則為1509黃專員。
本案第3次招標,原預算210萬元,提高至230萬元,並採固定價格給付,如評為最優勝廠商議價(約)者,不議定價格,議價格以外之條件,投標須知因版本修正改為105.10版,修改需求規範書、評分表,如對於招標文件有疑問者,請聯繫分機1509黃專員洽詢。
投標須知原初誤繕訂定底價(實際上不訂定底價),謹此更正公告,如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問或發現前後不一致者,請洽本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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