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計畫之授權書或公文。
2.法人、團體:為營利之法人者,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需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副教授(含)以上資格,過去研究成果與本案主題相關者為佳。
2.研究團隊之專業知能或實務經驗,需涵蓋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請檢附相關可供審核資料,如公開於系所網站之相關專長或資訊等)。
(三)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內所定資格,但仍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1.對於擬納入計畫書之成員,應先徵得當事人同意,以免因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之一而喪失相關權利(如附切結書1)。
2.廠商內部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切結證明文件(如附切結書2)。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企劃書1式10份。
6.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本項宜予檢附,惟未附者,仍可由本學院逕為審查)
詳細資訊以投標須知為最優先適用,請務必詳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需求規劃內容有疑問者,請洽本學院分機1702楊小姐洽詢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修改處為(1)評審小組6人改為8人、(2)企劃書修改份數自8份改為10份及(3)部分履約期限誤繕105年12月31日止,應為106年12月31日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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