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有案之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11)並具備合格證件而無不良紀錄者。
2、應檢附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5)提出曾承作履約實蹟證明(含結算證明文件);(6)信用證明;(7)押標金繳納證明;(8)切結書。
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向票據交換機構查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
4、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11)登記證書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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