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包括得後續擴充人數8人,金額以4萬3,200元為限,期間至出發日前3日止,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金額、數量有增減時,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秘書室)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拍賣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8月25日至106年8月26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凡其營業項目登記有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相關旅行業,且具有交通部乙種以上旅行業執照之廠商,且未受停權處分,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皆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參加人數、行程、旅館、住宿、餐飲及交通工具等,詳招標規範及招標文件。
3.履約地點包括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及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4.本採購案評審時間及地點:預訂於106年8月17日下午15時於本分署拍賣室辦理,經審查資格符合廠商由機關當日另以電話通知到場進行說明(得視實際需要製作簡報),請廠商預為準備。
5.本採購案第二次招標,因履約時間仍維持原案,故廠商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間及與機關確認參加人員、房型、數量時間,需配合調整,修正之文件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32條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3日內繳納。
(2)修正招標規範第3點機關應於出發3日前告知廠商確定參加人員名單及第6點(2)各房型數量機關應於出發前3日與廠商確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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