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保留自決標日起依決標單價增加需求人數及履約期滿依機關需要,按原決標單價及契約所列條件繼續提供服務,最長不超過2個月之增購權利,其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1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業項目需列有「IZ12010人力派遣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附加說明
派遣勞工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並應於機關通知後5工作天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
1派遣行政助理除接受機關業務承辦人指導從事非涉公權事項工作,並應協助工作環境維護及其他指派交辦事宜。
2.派遣行政助理,應充分瞭解勞動派遣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從事本項合約工作,倘未符個人規劃,請派遣廠商告知,勿以消極或影響行政管理方式影響機關整體業務運作。
3.派駐行政助理不得籍由職務之便侵占公物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倘有前開情事,立即通知廠商更換人員,機關並保留法律訴追權利。
4.派遣機關行政助理應有忠誠勤樸及謙抑之精神,態度不得傲慢或假借機關之名義,從事業務以外之營利及妨害機關名譽之行為。
5.派遣機關行政助理,倘對於工作內容有疑義或有反應事項,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向廠商或機關履約管理人員反映意見,禁止造謠挑撥分化,以維工作紀律。
6.派遣行政助理於機關從事非涉公權事項工作以本合約第二條第項各款內容及工作說明書為限,不得涉及公權或違反機關行政管理。
7.廠商派遣機關行政助理經機關審核無誤者,由廠商通知派遣勞工於機關書面指定時間到工作地點服務;經機關審核合格人數未足數者,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後5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個工作天)內提供機關其他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供機關審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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