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 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履約期限
於決標次日起90天內完成本案履約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
三、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設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註1:履約期間: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內交付本案行動裝置破密暨進階設備。並於交貨次日起30天內,完成行動裝置解鎖破密測試、12小時3人次原廠授權教育訓練等事項(請詳見本案需求說明書)。
註2:本案預算320萬元整。
註3:有關本案需求條件部分,請逕洽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李檢事官,聯絡電話:02-23713261轉6755。
註4:本案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等標期為14日,但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註5:投標前請詳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註6:本案第一次公告招標未達三家廠商投標而流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廠商之限制。
註7: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並於其後3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7日。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本案因辦理電子領標,爰依前開規定,將本次公告等標期訂定五日以上之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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