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依原契約價格、條件或於預算範圍內另行議價,續約1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422,182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領標前請與承辦人員聯繫,以利領標事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印為A4尺寸)。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影印為A4尺寸)。
(三)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關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印為A4尺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能力證明:(以下應檢附文件經事後查證如有不實,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101條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有近二年內維護於相關政府單位維護實績,
(1)檢附簽約合約。
(2)檢附維修伺服器、維護資訊機房網路設備、資訊機房及環控等維護紀錄文件。
2.投標廠商須具備有通過下列需求資格認證文件:
(l).CCNA或CCNP網路等認證。
(2).微軟系統MCSA或MCSE等認證
(3).網路佈線工程師資格証書
(4).須提供HP ExpertOne 認證包含HP Storage Works
Integration及HP Desktops Workstations and
Notebook及HP Data Protector及HP ProLiant
ML/DL/SL Server等共四種以上認證
(5)資訊電腦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6)駐點人員皆須有勞委會丙級(以上)電腦裝修認證,其中一位需有MCSE或CCNA之證照。
(7)有關駐點人員資格,廠商投標時,允許提供現有員工證照影本代替,於得標時再提供實際派駐人員相關證照影本。機關得要求駐點人員提供正本予機關檢驗(檢驗無誤後,當場退還),廠商不得拒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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