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保留金額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整之後續擴充權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7,676,6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0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樓收文中心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110年9月30日,各期履約期限詳建議書徵求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類:
(一)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含有「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公司行號。
(二)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資訊相關項目之財團法人
(三)設有資訊等相關系、所或中心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廠商投標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行號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財團法人為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校或機構出具之同意書。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建議書及書面簡報各1式15份、電子檔光碟片1式2份(書面簡報及光碟片得於評選會議前提供)。
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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