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保留金額上限新臺幣619萬4,103元整之後續擴充權利,經雙方合意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免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0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樓收文中心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為「JZ990505仲介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遣業」、「IZ02010打字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自決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人員派駐日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2.如決標日距離人員派駐日日數未滿10個工作天,機關得視情況將人員實際派駐日通知廠商更改為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若機關未通知則以109年1月1日為主。
3.若決標日超過109年1月1日,人員派駐日為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廠商如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或投標方式等採購程序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署秘書室田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767);如係對需求規格或履約執行等履約內容有相關問題者,則請逕電洽本署中區事務大隊黃小姐(電話:04-24725101分機422)詢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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