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A.1.3.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1.3.4 |
| 單位名稱 | 環境維護科 |
| 機關地址 | 972花蓮縣 秀林鄉 富世村富世291號 |
| 聯絡人 | 王家熺 |
| 聯絡電話 | (03) 8621100 #504 |
| 傳真號碼 | (03) 8621378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3/05/08 09:00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發生緊急事故日期 | 113/04/03 |
| 本案自發生緊急事故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33日,為何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辦理,仍以本款辦理之理由 | 地震餘震不斷又於113/04/27發生2起6.1級及5.8級地震,千餘次餘震致設計需求不斷增加 |
| 本採購案簽准日期 | 113/05/0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東部地區-全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14685469 |
| 廠商名稱 | 李錦堂建築師事務所 |
| 是否得標 | 是 |
| 其他:廠商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國聯五路39號1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3) 8351592 |
| 其他:決標金額 | 1,530,00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2/05/09 - 114/06/30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0403太魯閣遊客中心及周邊設施緊急災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李錦堂建築師事務所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530,000元 |
| 其他:底價金額 | 1,530,00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530,00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3/05/08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3/05/22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3)太環委字第006號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1,530,00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1.3.4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 否 1 .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
|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 否,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除外條款無須辦理 災後原地復建 |
| 其他: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辦理,邀請「李錦堂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報價內容詳本案報價標單。 2-本案審標結果「李錦堂建築師事務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本案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廠商經第一次減價願以底價承攬,底價為廠商原報價百分比99%,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契約可執行金額維持新臺幣153萬元整)。 4-另行議定內容: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提送發包預算書圖3份。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