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翌日起180日曆天內完工交貨及備驗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曾承作大型警備車實蹟經驗。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國內廠商:屬汽車之製造、販售或維護之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文件:國內廠商:最近一期營業納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本案107年度預算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屆時如未順利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產生之損失,不包含所失利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接獲機關發函通知簽約後始得辦理履約。
二、本案107年度預算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屆時如未順利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產生之損失,不包含所失利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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