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增購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整(即面額1,000元郵政禮券50張),增購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總隊人事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有相關營業項目),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上述文件之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並依招標公告及本投標須知規定應具備之其他證件之無不良紀錄廠商均可參加。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專人領取,自即日起至105年1月24日9時止,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至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24號本總隊秘書室領取。
(2)郵遞領取:請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寄至本總隊秘書室。(逾時寄達或回郵地址錯誤、不清楚及其他事由延誤參加投標情事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本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請自行下載。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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