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7/12/01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
|---|---|
| 機關代碼 | A.1.1.2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簡小姐、曾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4206533 |
| 機關地址 |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1號 |
| 傳真號碼 | (02)2427829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總隊保留租賃2年後,得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續約2年之權利,續約之器材設備項目、數量與原契約同。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2/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2/11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2/12 10:00 |
| 開標地點 |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1號2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4萬5,000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1號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簽約次日起60工作天內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凡從事營業項目與標案有關之行業廠商,持有以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均可參加。 1.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或不及提出者,以前ㄧ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自監視系統安裝測試完成驗收合格後次日起開始租用,租賃期間2年,租賃費分24個月按月分攤支付。 2.本總隊保留租賃2年後,得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續約2年之權利,續約之項目、數量與原契約同。 3.得標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總隊取得全部權利。 4.本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之契約各項單價,依得標總價與本總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 5.若本總隊租賃預算未經法定程序通過,或通過之預算金額減少,本總隊得終止該租賃契約,或減少租賃數量,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6.本總隊允許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2/1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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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