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限為2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00,000;本院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時,以原契約條件及各項單價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履約完成(含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六)其他詳見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自行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3.廠商投標時自行準備投標封套。
4.其他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
5.本案聯絡人:
有關規格需求問題:資訊中心 黃先生 037-246166 # 32807。
招標投標問題:採購中心陳小姐 037-246166 #32701。
附加說明:第2次招標,規格需求內容業經本院邀請院外專家審查修改後重新招標
本案俟確定預算執行年度後,再行決標辦理訂約,有關各廠商押標金權益及風險,由參標廠商自行評估參標;屆時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予決標。
保留決標逾3個月仍無法確認經費時,則機關有權取消採購,對投標廠商之備標費用、或得標後因履約預期所得利益之任何損失,機關不予任何賠償或補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