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2年,後續擴充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廠商願意遵守招標規範,並督促得標廠商後續簽約及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一段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算2年,保留後續擴充2年,後續擴充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上述兩項,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承攬或營業手冊、納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並需提出相關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時,應提供下列初版文件審查,以期作為決標後執行本案建置
之依據,其內容得參照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1)定期維護計畫書。
(2)系統及設備維護及保養稽核表。
2.廠商不得以原廠已停產之硬體設備投標,契約期間需保持本案所使用設備
足夠之零件庫備,不得以設備已停產為由拒修,否則需無償提供同等或更
高級之設備替代。
3.廠商得與本院規定之聯絡人了解現行整體系統及網路環境架構,得標後,
不得以未了解狀況為理由而辦理任何費用追加。
4.廠商投標時,為確保本院權益與評估廠商履約能力,檢附本案團隊成員下
列有效證明文件:
(1)勞保投保證明。
(2)員工在職證明。
(3)專業人員證照書(如無,則免付)。
(4)與本案相關產品建置或維護之履約實績證明
(如契約書、 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本採購使用單位聯絡人:李小姐(03)667-7600#531415。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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