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頻寬與設備擴充費用及後續擴充2年續約費用,合計新台幣84,000,000元。詳需求書。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32,8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8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8號,行政服務組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16日,詳需求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或「工廠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核發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業者之證明文件,或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6)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跨洋海纜2.5G(含)以上電路租用服務之經驗,並於投標時檢附由原始定作人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算證明書)及契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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