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8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9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886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9號7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登記有案之財(社)團法人團體、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蓋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委託條件:
1.投標廠商需有數據完整性資料處理系統軟硬體設備租賃服務相關執行經驗。
(須提供文件證明)
2.同意研究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財權皆為藥技中心所有。
3.有完整品保系統得確保研究品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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