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13樓工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13樓工務組專人收件及高雄郵政1400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辦法規定,依照本會工程採購招標文件須知。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局本會專用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會工務組。
三、上開招標案不採行協商措施。
四、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64條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五、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會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如對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八、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高雄郵政第00448號信箱或電話(07)5590284。
九、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廠商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十一、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中,應含有提供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相關類別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服務業務,且符合下列基本資格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十二、更正委託工作內容與要求,原進行水路水面線演算更改為水理分析,水利技師負責簽證更改為技師。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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