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79.64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號4樓行政管理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4年12月3日府工採字第104303650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所營事業之登記為J6藝文業、JB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等項目之公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本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本案投標須知,並參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準用「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等規定辦理評審。
2.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內容,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服務範圍及項目研擬,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詳評審須知。
3.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將資格及價格文件分別裝訂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2)服務建議書:裝入投標封套(箱) 1式10份。
(3)投標封套(箱):係指投標文件最外層之封套或不透明之容器,其封面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案號或採購名稱。
(4)投標封套,得使用本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4.疑義受理: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前(105年10月13日),以書面向本會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會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前1日(105年10月17日)。
5.異議受理:廠商對本會辦理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
6.本案預定決標日為105年11月5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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