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監察院 |
|---|---|
| 機關代碼 | 7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趙偉宏 |
| 聯絡電話 | (02)23413183#610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7206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80,000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2/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0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1/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1/03 14:00 |
| 開標地點 | 監察院管理科會議室(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45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監察院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540日曆天(詳契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資料詳「投標需知」,投標時請依序排列)。 (二)廠商特定資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近代建築(1895年後)古蹟修復工程,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私有古蹟法院公證之完工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詳契約第7條):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內竣工。耐久性工程項下及木結構工程項下等工程室內施工時涉及人員行走之廊道與辦公室上班空間施作部分,及穹頂整修工程部分,需於平日夜間、放假日施工,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作(平日夜間施工PM6:00~PM11:00;假日施工AM:8:00~PM6:00)。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詳投標需知第66點): (一)營造承包商特定資格: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近代建築(1895年後)古蹟修復工程,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私有古蹟法院公證之完工證明。 (二)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特定資格: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需經承包商出具其經歷證件,並附入基本資格審查封之標函內,始准參加投標。 2.本案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需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需為承商具勞健保之職工或與其具有法院公證之聘僱約定關係。 4.受聘工地負責人需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3)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4)在職證明書。 (5)勞保歷年投保狀況證明文件。 (2)~(4)項若非屬政府機關出具者,應經民間公證單位認證; (1)~(5)項證明文件均為A4 規格。 (三)應聘傳統匠師資格: 1.本案需應聘匠師類別及人數:泥作匠師1人以上;泥塑堆花匠師1人以上;大木作匠師1人以上。 2.上述匠師資格須符合: 曾參與國定、縣(市)定古蹟工程修復經驗之匠師。應具有下列《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擬聘之各類匠師為主要匠師(頭手)。應檢附同意參與本案之意向書及以下之資格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與其他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之封面影本、參與匠師名冊影本及受聘意向書影本。(以上均為A4 規格)。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監察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1/0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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