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信用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管理機關詳如「審計部勞務委外工作說明」。
2.本採購之預算刻經立法程序審議中,未於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如於立法程序審議過程中,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將依契約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3.派駐人員請假由廠商負責控管,廠商應於前1日(病假或緊急事故除外)通知派駐單位,並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班,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應派代理而代理人員未到班或未派人代班,視同未履約,每月統計未履約人日數,扣除契約價金,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240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廠商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機關扣款之金額轉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行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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