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多項重要政策之資訊管理系統,須確保履約品質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資訊服務業(代碼含I301之相關營業項目)或其他未分類業(代碼含ZZ99);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影印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至十三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五)建議書一式15份,其中2份正本須加蓋騎縫章,並繳交包含其電子檔之光碟一式2份;電子檔案資料以光碟機可讀取之光碟片2片,電子檔部分得不含佐證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 評選前作業:
1.先由機關就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投標文件規定事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當日投標廠商得到場參與資格審查作業。
2.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3.資格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應敘明其原因。
4.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應於審計部通知時間、地點參加評選之簡報;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之評選。
5.廠商簡報之順序於資格審查後,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二) 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三) 投標廠商簡報及答詢。
(四) 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五) 依評選結果辦理 決標(議價)/廢標 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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