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3樓開標室(臺南市友愛街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1樓輔導室
廠商資格摘要
1. 營利事業項目需包括水利或土木或機械等相關之規劃、設計等之本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 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現職人員,大專學歷以上畢業,工作年資5年以上,並由土木或水利或機械技師擔任之。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
一、廠商資格:
1.營利事業項目需包括水利或土木或機械等相關之規劃、設計等之本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現職人員,大專學歷以上畢業,工作年資5年以上,並由土木或水利或機械技師擔任之。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證明文件。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效期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屬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6. 計畫主持人應提出上述投標資格中所規定及具有專門能力之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1)
(一)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聲明書第十一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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