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3樓開標室(臺南市友愛街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掛號或專人送達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25號輔導室第二股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若為共同投標廠商則為代表廠商)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00萬元(含) 以上或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7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3.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過去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kwp以上(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玖佰萬元,完成系統投資設置容量,退還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
修正事項:
修正投標須知第七點(一)4.條文,敘明需有正式躉購再生能源電能實績: 原條文為「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過去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需達1,000kwp以上(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現修正為「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過去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kwp以上(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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