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0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3樓開標室(臺南市友愛街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或專人送達本會;70041台南市友愛街25號3樓管理組督導股
履約期限
依各階段期程要求,預計於107.9.30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營利項目需包括水利或水資源開發或土木等相關之規劃、設計等之本國技師事務所或技師聯合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營利項目需包括水利或水資源開發或土木等相關之規劃、設計等之本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 應附證明文件:
(一) 技師事務所:
1.技師證書。
2.執業執照。
3.最近一期負責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有效期會員證。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應提出上述投標資格中所規定及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經歷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1。
(一)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聲明書第十一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0%。
四、工程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 契約金額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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