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時,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機關得依據廠商提供服務之情形,並依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得續約1次為期1年,其續約之價款及各式條件係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76號國家文官學院行政大樓5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76號行政大樓4樓國家文官學院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需經政府核准設立,其營業項目列有「I701011就業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如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納稅證明。3.信用證明。4.切結書。5.投標廠商聲明書。6.標單及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請各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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