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登記,且具有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標單。
5.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8頁)。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標價清單(含總表、弘道樓、秋瑾樓、文康大樓、水電及柴油發電機等標價清單)。
8.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切結書1。
10.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投標廠商若於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告已領標者,本次公告仍須重新領標,不得以第一次公告或第二次公告所領之招標文件投標,否則為不合格標。
2.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至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現場勘查現況。
3.本案106年度經費編列新臺幣2,570萬元,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4.本案得標廠商須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之規定,於機關所定期限內,提供機關所需之決標後應上傳至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所有電子檔,檢送至機關。
5.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地點同時間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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