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2樓(考選部總務司第二科)
開標地點
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考選部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總務司第二科」或「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119號文山溝子口郵局第0003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2年6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含:E701010 電信工程業、E701040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任一項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維護Philips Sopho is3000所需設備零件供貨及技術之說明,廠商履約人員已取得或得標後可取得Philips Sopho is3000原廠或授權專業技術訓練機構頒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2)已取得或得標後可取得原廠或授權廠商出具之零件及技術服務保證。
廠商投標時僅提出「得標後可取得相關設備及技術」之說明者,應於決標後15日內向機關提出已取得相關設備零件供貨及技術之證明,且應依契約各項規定履約,不得以取得零件供貨及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含:E701010 電信工程業、E701040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任一項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應檢附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廠商具有承做本案能力之證明,於投標文件提出下列文件((1)或(2)任一即可):
(1)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維護Philips Sopho is3000所需設備零件供貨及技術之說明,廠商履約人員已取得或得標後可取得Philips Sopho is3000原廠或授權專業技術訓練機構頒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2)已取得或得標後可取得原廠或授權廠商出具之零件及技術服務保證。
3.廠商應另檢附(1)投標廠商聲明書。(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1期或前1期)。(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本案決標日晚於112年6月1日者,自決標次日起2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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