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701370 已決標公告

考選部國家考場1樓大廳、辦公室及4樓監場人員休息室整修統包工程

考選部 決標日:106/12/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聿桂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170,000
原始預算
$ 3,17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考選部
機關代碼 6.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至寧
聯絡電話 (02)22369188#3198
機關代碼 6.1
單位名稱 考選部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聯絡人 張至寧
聯絡電話 (02)22369188#3198
傳真號碼 (02)2236632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統包工程地點包含國家考場1樓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保健室及哺集乳室以及4樓監場人員休息室2間,本案完成後期達到之功能效益如下: 一、1樓前述區域之動線、開口及隔間重新檢討,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整體規劃,以利考試期間或辦理其他活動時,三處場地能整體搭配運用、相輔相成強化多元運用。 二、整合並重新配置1樓大廳各項服務設施設備,系統性地提供應考人資訊、服務及休息場地。 三、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整體裝修、美化、更新,營造國家考場穩重、大器、美感風格及整齊、明亮、現代、簡潔、友善之空間形象。 四、重新規劃保健室及哺集乳室為可供個人單獨使用,加強使用者之隱私,促進環境友善及美感。 五、整體設計裝潢監場人員休息室2間,每間容納人數應至少達30人;藉由內裝及桌椅設備整體重新設計、更新,營造整齊、舒適、適宜監場人員課間休息、午休或用餐之場所。 六、本統包工程應符合之標準、品質、特性詳本案需求說明書及主要材料設備之廠牌一覽表。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2樓考選部總務司第二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10 17:00
開標時間 106/11/13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0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2樓總務司第2科或文山溝子口郵政第00031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欄位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資格。廠商本身具備(1)及(2)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本案亦允許(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8及81點。 (1)設計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附開業證書及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E801060)且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設計廠商 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施工廠商資格:依法登記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附內容詳投標須知,另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應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801060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且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施工廠商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共同投標詳第81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僅修正: 1.投標須知第27點之開標時間 2.投標須知第78點之截止投標期限 3.投標須知第83點配合工程會最新範本版次(106年9月)修正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信箱。 4.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5.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之廠商請求釋疑期限及本機關釋疑期限。 故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得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 一、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審查及核定期間不計工期。惟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廠商若逾期改正,或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逾限修正、同一項目第二次以後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若有逾期情形依契約第18條計罰逾期違約金。 (二)廠商應於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發文日起3個工作天內,代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送審。 (三)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審查機構登錄核發施工許可證日後5個工作天內檢附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正本或影本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個工作天內完成裝修及設施設備安裝。 (四)廠商應於竣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出室內裝修及消防竣工查驗送審(若涉使用執照變更,一併辦理之),並於竣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五)國家考場考試(包含國家考試及外借其他單位辦理考試日期,詳招標文件)期間禁止施工,逢考試日前一工作日應配合機關指定之時限,將物料清理堆放至儲藏室內,並清潔施工現場。遇有國家考試改期時,統包商應比照前述原則辦理。故前述「工程之施工」所稱工作天不計入國家考場考試日期(其餘設計、送審階段之工作天遇國家考場考試者,仍予計入)。 二、本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備妥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及資格、價格文件,附入投標封套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招標機關於公告之開標時間地點辦理開標後,擇期對審查合格者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廠商為得標廠商;若無最有利標廠商(或無合格廠商),本機關則宣布廢標。 三、廠商如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另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二)投標標價清單,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三)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五)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六)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更正亦同。 四、廠商投標前務必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並赴本案裝修區域現場勘查了解現況;投標即視為對本案全部招標文件完全明瞭接受。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11月7 日;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之前一日,即106年11月9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考選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考選部
機關代碼 6.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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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6.1
單位名稱
考選部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聯絡人
張至寧
聯絡電話
(02)22369188#3198
傳真號碼
(02)22366320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統包工程地點包含國家考場1樓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保健室及哺集乳室以及4樓監場人員休息室2間,本案完成後期達到之功能效益如下: 一、1樓前述區域之動線、開口及隔間重新檢討,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整體規劃,以利考試期間或辦理其他活動時,三處場地能整體搭配運用、相輔相成強化多元運用。 二、整合並重新配置1樓大廳各項服務設施設備,系統性地提供應考人資訊、服務及休息場地。 三、大廳、服務台、試務指揮中心整體裝修、美化、更新,營造國家考場穩重、大器、美感風格及整齊、明亮、現代、簡潔、友善之空間形象。 四、重新規劃保健室及哺集乳室為可供個人單獨使用,加強使用者之隱私,促進環境友善及美感。 五、整體設計裝潢監場人員休息室2間,每間容納人數應至少達30人;藉由內裝及桌椅設備整體重新設計、更新,營造整齊、舒適、適宜監場人員課間休息、午休或用餐之場所。 六、本統包工程應符合之標準、品質、特性詳本案需求說明書及主要材料設備之廠牌一覽表。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2樓考選部總務司第二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10 17:00
開標時間
106/11/13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0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2樓總務司第2科或文山溝子口郵政第00031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欄位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資格。廠商本身具備(1)及(2)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本案亦允許(1)設計廠商及(2)施工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8及81點。 (1)設計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附開業證書及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E801060)且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設計廠商
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施工廠商資格:依法登記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附內容詳投標須知,另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應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E801060依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且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附有效期內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登記範圍至少涵蓋專業施工廠商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共同投標詳第81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僅修正: 1.投標須知第27點之開標時間 2.投標須知第78點之截止投標期限 3.投標須知第83點配合工程會最新範本版次(106年9月)修正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信箱。 4.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5.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之廠商請求釋疑期限及本機關釋疑期限。 故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得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 一、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審查及核定期間不計工期。惟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廠商若逾期改正,或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逾限修正、同一項目第二次以後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若有逾期情形依契約第18條計罰逾期違約金。 (二)廠商應於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發文日起3個工作天內,代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送審。 (三)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審查機構登錄核發施工許可證日後5個工作天內檢附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正本或影本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個工作天內完成裝修及設施設備安裝。 (四)廠商應於竣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出室內裝修及消防竣工查驗送審(若涉使用執照變更,一併辦理之),並於竣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五)國家考場考試(包含國家考試及外借其他單位辦理考試日期,詳招標文件)期間禁止施工,逢考試日前一工作日應配合機關指定之時限,將物料清理堆放至儲藏室內,並清潔施工現場。遇有國家考試改期時,統包商應比照前述原則辦理。故前述「工程之施工」所稱工作天不計入國家考場考試日期(其餘設計、送審階段之工作天遇國家考場考試者,仍予計入)。 二、本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備妥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及資格、價格文件,附入投標封套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招標機關於公告之開標時間地點辦理開標後,擇期對審查合格者進行評選,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廠商為得標廠商;若無最有利標廠商(或無合格廠商),本機關則宣布廢標。 三、廠商如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另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二)投標標價清單,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三)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五)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六)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更正亦同。 四、廠商投標前務必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並赴本案裝修區域現場勘查了解現況;投標即視為對本案全部招標文件完全明瞭接受。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11月7 日;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之前一日,即106年11月9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考選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10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39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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