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1樓展列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總務司第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過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研究機構、顧問機構、法人組織或團體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部於收受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未符合資格者所提計畫書不予評審。本部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參與評審時間與地點】
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一)國內各大專院校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計畫之授權書或公文(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研究機構、顧問機構、法人組織、團體:
1.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營利之法人者,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需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
2.納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計畫主持人需任職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學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對本計畫主題富有研究之副教教以上資格者(建議本研究團隊有測驗及公共行政領域的學者專家參與)。
三、承攬研究單位內部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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