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後,如經機關評估廠商執行績效良好,機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擴充期間以2年為限,擴充金額不得高於本專案得標金額,依年度核定預算數與廠商議價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總務司二科)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一樓展列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總務司二科)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或決標次月1日起2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為有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押標金新臺幣19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之公開評選。採評分轉序位法評定廠商之序位。由本部先行辦理資格審查作業,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部通知擇期參加評選。
二、廠商另須檢附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其中2份須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章,並加蓋騎縫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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