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設有後續擴充條款,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前次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至112年4月30日止,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87,200元整以內,以原契約之每月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契約總價及續約期間應依該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及該年度契約實際執行情形為準,不以原契約期限為限,並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通知廠商到院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開標地點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行政大樓3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三)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之廠商,並加入派報職業公會(或工會)會員之證明文件。
(四)若持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許可設立或依法立案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其證明文件應一併附入資格封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