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件採購於決標後,於履約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在基本工資未調漲情形下且履約情況良好,本院得以原決標總價計算每名派駐勞動人力每月採購單價(決標總價÷10人÷12月) 向廠商另行擴充採購,於總價金額在新臺幣4321750元之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採購,108年度後續擴充上限1名(12個月),109年度後續擴充上限11名(13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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